實現留置權的形式有哪些?
一、留置權實現的條件
我國《擔保法》第87條第1、2款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依此規定,留置權人實現留置權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須確定留置財產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留置權人在留置財產後須再經過一定期間後,才可實現留置權。這裏的一定期間,也就是給予債務人的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由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但其約定的期限不得少於兩個月。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寬限期限少於兩個月,則應延長為兩個月。
2、通知債務人於確定的期限內履行其義務
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事先已與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債務履行寬限期,則債權人可以不用通知債務人。如果債權人無法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可以不用通知,但必須要等到債務人兩個月內仍不履行義務時,才可以實現留置權。在債權人能夠通知債務人,又有必要通知債務人的,債權人若未經事前通知債務人於確定的寬限期內履行債務,則不能實現留置權。
3、須債務人與寬限期內仍不履行義務,且另外又沒有提供擔保的
若債務人與寬限期內履行了義務或另行提供了擔保,留置權即可以消滅,債權人當然不用,也不能實現留置權。只有在債務人於寬限期限屆滿仍不履行義務,又不提供另外擔保的情況下,留置權人才能實現留置權。
二、實現留置權的形式有哪些?
留置權實現的方式實質上是支處分留置物,實行其變價的方法。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方式包括折價和出賣兩種。
1、折價
折價是指由留置權人已商定的留置物的價格抵銷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而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權。這種方法比較簡單,但應當雙方達成一致才能實現。如果雙方未就留置物的折價達成一致,則不能採用折價的方法處分留置物。
2、出賣
出賣是指將留置物的所有權有償出讓給第三人,包括拍賣與一般買賣兩種。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出賣方法達成協議,則應當以商定的方法出賣。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留置權人可依法自行出賣,但應當對留置物拍賣。
留置物在折價或拍賣、出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實現留置權的形式包括了折價和出賣兩種方式。折價是指留置物以雙方商定的價格抵銷債權,這種方式需要當事人雙方的協商。而出賣則是指將留置財產以拍賣的形式出讓給第三者。這兩種方式都可以使債權人有效地實際自己的債權,從而降低自己的損失。但留置權的實現還需要有一定的條件,即債務到期後雖然債權人有權利留置財產,但應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待寬限期後再處理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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