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留置權的條件有哪些?
行使留置權的條件
1、成立的條件
(1)留置權產生的前提,必須是在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而且一方佔有他方財產,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佔有對方的財產。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佔有的財產,以及佔有的不是對方的財產,不能作為留置財產,不產生留置權。
(2)債務人所負債務須與該被留置物有牽連關係。 所謂牽連關係,是指債務人所負債務與對留置物的佔有是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發生。如基於加工承攬合同而佔有加工承攬物。
(3)留置權的成立,必須是債務已到清償期,存在債務人未履行付款義務的法律事實。
(4)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設立和先行使,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留置。
2、佔有權置權
以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為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佔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佔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
3、收取權置權
人在佔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於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於佔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後,對於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於優先抵償債權。
4、使用權置權
人因對留置物享有佔有權而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佔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5、償還請求權留置權
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因為,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條第(一)項規定:“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費時,可使所有人予以償還”。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是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費用。該費用債權屬於留置權所擔保的範圍。
6、優先受償權
依中國民法通則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此種優先受償權為除日本以外的採取物權留置權制度的國家所普遍承認。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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