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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有哪些?

一、關於案由問題

代位權訴訟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在代位權訴訟中,存在兩層法律關係,兩個訴。第一個法律關係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第二個法律關係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因此,是用什麼樣的案由,從以前,一些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情況看,如果這兩個法律關係如果是同一個合同關係,有的法院就用同一個合同關係的案由(比如,第一個法律關係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第二個法律關係也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那麼就用買賣合同欠款糾紛)。如果這兩個法律關係不是同一個合同關係,比如,第一個法律關係是買賣合同欠款糾紛,第二個法律關係是加工承攬合同欠款糾紛;那麼糾紛的案由怎麼確定呢。

有的法院在審理這樣案件中,認為代位權行使的範圍限於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和“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所以統統地就把這樣案件案由定為欠款糾紛。我認為,從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來看,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它是代位訴權和間接訴權。從代位權的性質來看,代位權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不是當事人的約定,它規定的是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係中享有的權利。從債權人對次債務人的法律關係上來看,他們之間並沒有任何的欠款債務關係,因此,從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合同法之後,新的法律制度出台,使各級法院在掌握案由上存在一些分歧,所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台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解釋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的案件,案由確定為代位權糾紛,我們認為是非常準確的。所以,我們今後在審理這樣類型案件中應當將案由確定為代位權糾紛更為準確。

二、關於債權人舉證問題

由於代位權訴訟涉及多方當事人,存在多重法律關係,舉證問題相對複雜一些。但各方當事人仍必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而債權人作為原告在行使代位權訴訟過程中,就必須要承擔舉證責任,首先,債權人對代位權訴訟中存在的兩個合法債權關係必須舉證證明,這裏的“合法”是法官在審理中應該重點審查的一個關健環節,看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這兩個債權是否有不合法的債權,比如賭博債權,如果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合同被認定無效,那麼債權人就不能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因此,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是否是合法的兩個債權關係,這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的首要條件。其次,債權人拿出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

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證據,這裏審查證據,我認為應注意這幾個方面:

1、是不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只要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就即可。就可以行使代位權。

2、看債務人是不是構成“怠於行使”的條件,如果債務人拿不出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書面證據,比如法院的法律文書和仲裁決定書,那麼法官可以認定債務人就構成“怠於行使”。

3、是不是要求債權人拿出具體的給自己造成損害的證據呢?我認為,如果要求債權人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債權受到了具體的實質性的損害,這對債權人來説是很不公平的,這也違背了我們立法宗旨。因此,只要債務人未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實現,便可視為債權人的債權受到了損害,不必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

上述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了有關代位權的相關法律知識,代位權訴訟一般都指的是債權債務關係當中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代位權來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來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力,在上文中,小編整理回答了代位權訴訟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有哪些這一疑問,上述你讓中小編整理了在申請代位訴訟權應該注意的事項,以上為詳細內容,僅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