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訴訟應注意哪些問題
民間借貸1.81W
一、債務糾紛起訴,重視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債務糾紛起訴,重視擔保期間。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三、債務糾紛起訴,申請執行的期限。
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申誚執行的權利必須在申請的期限內行使。
四、債務糾紛起訴,善於協商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五、債務糾紛起訴,重視證據收集。
在經濟活動中,債權人必須重視平時文書、文件、各類合同文本、各類單據、票據、函件電報等書證的保存,也要重視物證以及電話錄音、傳真資料等視聽資料的收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債務糾紛起訴,重視擔保期間。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三、債務糾紛起訴,申請執行的期限。
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申誚執行的權利必須在申請的期限內行使。
四、債務糾紛起訴,善於協商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五、債務糾紛起訴,重視證據收集。
在經濟活動中,債權人必須重視平時文書、文件、各類合同文本、各類單據、票據、函件電報等書證的保存,也要重視物證以及電話錄音、傳真資料等視聽資料的收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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