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合併執行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的合併執行應注意哪些問題
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有的案件中的被執行人是另一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而兩起案件的執行標的均為金錢給付時,被執行人往住會提出請求法院將該所涉及的兩案合併執行。有人認為,在這種連環案中,如果只執行最後一個被執行人而不去執行中間的既是被執行人又是申請執行人的當事人豈不更省時省力?所以對被執行人提出的將兩案合併執行的請求應當准許。我們認為,對被執行人提出的這種請求應分情況處理,一般來説,只有在後一案中的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才可以採取合併執行的方法。
1、兩案的被執行人均有金錢給付能力。
如果後一案中的被執行人已經自動履行或者在法院採取一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予以履行,在後一案件得到執行後,當然可以將後一案的案款直接轉到前一案中。
2、如果前一案的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而後一案的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則應當將兩案合併執行,先執行後一案,並將執行回的案款直接轉入前一案中,而不宜對前一案中的被執行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3、後一案先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在採取一定的執行措施後,已執行回一定的財產,需折價、拍賣或者該被執行人根本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前一案中的被執行人明顯有履行能力,而以沒有履行能力的另一案中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其義務來折抵該應當履行的義務為由故意推諉,實則是對原申請執行人權益的損害。所以在後一案中的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或雖有履行能力尚不能及時履行,應先執行該被執行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後一案的申請執行人應當承擔的訴訟風險轉嫁於前一案的申請執行人身上。
4、如果兩案的被執行人均無履行能力,需要採取強制措施,應當先對後一案中的被執行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不足部分再對前一案的被執行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共同訴訟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民事訴訟中的合併執行實施應注意的幾點問題。從上述文章中我們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民事訴訟案件,所有的被執行人都是採取合併執行。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執行能力是一個重要的考量標準。也就是説當被執行人有能力時可以合併執行,沒有能力的則採取強制執行手段。
-
第三人撤銷之訴行使時間期限是多少?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行使時間期限是多少?第三人撤銷之訴他是隻能夠在判決作出來的六個月之內提出,但是這裏的判決作出來是指判決做出來之後,影響到了當事人的權益,而當事人他能夠感覺到,或者是應當感覺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時的六個月,就是第三人行使撤銷之訴的時間...
-
立案不公訴的情況有哪些,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進行公訴
公訴與自訴是相對的,但它們都是針對刑事案件而言的。公訴一般是針對犯罪情節比較惡劣的案件的,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一般不採用公訴。那麼立案不公訴的情況有哪些?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進行公訴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來為您解答這兩個問題。一、立案不公訴的情況有哪些?...
-
訴訟費用包括哪些
一、訴訟費用包括哪些當事人應當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含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
-
移送管轄駁回起訴公安機關會需要再次偵查案件嗎?
一、移送管轄駁回起訴公安機關會需要再次偵查案件嗎?移送管轄駁回起訴公安機關會需要再次偵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