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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借貸機構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一、網貸借貸機構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網貸借貸機構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二、網絡借款期限的限定

根據《網貸辦》第十九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三、網絡借貸有什麼風險

1、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

2、網絡平台發佈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准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3、如果貸款經由網絡平台代為發放,那麼在網絡平台疏於自律,或內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從網絡借貸所產生的風險來看,對借款人是很不利的,並且往往在進行借貸的時候要求借款人實際提供自己的真實信息,一旦無法歸還借款,那麼就是利滾利,簡直演變成了高利貸,甚至還會對借款人的家人實施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