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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法網貸有哪些形式?

一、關於違法網貸有哪些形式?

關於違法網貸有哪些形式?

網貸違法的行為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範。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户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户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二、網貸違法的行為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解讀:防止非法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解讀:網絡借貸要遵守個體和個體之間借貸的要求。所有資金全部託管到銀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解讀:保本保息,只有銀行才能做到。如果網貸平台這樣宣稱,就是誤導誇大。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解讀:不能落地,要遵守網絡這個性質,不能越界。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貸款是銀行的業務。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解讀:項目募集期不能結束,無法有效的監管。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解讀:這是銀行代理業務,還是不能越界。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解讀:這是資產管理業務,不能越界。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解讀:互聯網金融不能入侵實體金融。在系統上做到風險隔離。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解讀:做中介,要誠實。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解讀:要保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虛擬經濟中。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解讀:股權眾籌是又一個互聯網金融領域,不能越界。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綜上所述,網絡貸款也要符合國家的規定才可以,不然對於違法的網貸是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的,在追債和還款中都得不到完整的保障,容易出現一些意外,所以如果網貸還是要選擇正規的途徑,不要違反法律來進行貸款的活動。

標籤:網貸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