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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一、那些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那些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將貸款劃撥給不滿足借貸條件的主體的行為都會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結合各級法院公開的裁判文書,總結出銀行從業人員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如下:

(一)採取化整為零的手段,違反大額貸款應當抵押擔保和大額貸款審批權限的規定,將大額貸款分解成多個小額信譽貸款,由大額貸款客户收集小額信譽貸款客户信息,編造小額信譽貸款申請書、貸款調查報告,虛擬貸款資料,發放貸款。注:以農村信用社最為常見,因此,信用社信貸人員應當高度重視。

(二)未依法對借款人身份條件進行嚴格審查,明知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發放冒名貸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虛假貸款資料,未按規定對借款人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違反貸款發放流程,發放貸款。

(四)在信貸受理、發放業務過程中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擔保人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貸款手續,未對擔保人身份進行調查核實,違規發放貸款。

(五)未嚴格審查實抵押房產、土地、車輛權屬、重複擔保情況等資料,及未對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資信情況開展實質調查的情況下,發放貸款。

(六)未對借款人資產情況、運營情況、財務資料、股東變更情況進行嚴格核查,杜撰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授信報告,而發放貸款。

(七)受單位領導安排或要求,不作貸前調查,違規審批發放,貸後對其貸款用途也不作檢查,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發放貸款之前沒有對借款人貸款信息進行實地核查、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評估,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未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導致貸款逾期無法收回。

(九)在辦理項目按揭貸款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在未審核貸款申請資料中收入證明真實性,違規出具貸款人信用報告,發放銀行貸款,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十)違反國家及該行流動資金貸款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指導借款人虛構交易關係,偽造購貨合同,虛構貸款用途,違規發放貸款。

(十一)為完成上級下達的收貸收息任務,通過以新貸還舊貸、以貸收息的方式為逾期還不上貸款本息的客户辦理貸款,由貸款人本人在貸款憑證上簽字、按手印,所貸款項不發放給貸款人本人,就是走個形式,終使貸款無法收回。

(十二)在保理貸款業務中未嚴格調查核實賣方的生產經營情況、行業經驗、過往貿易記錄等、買賣雙方之間的真實貿易往來情況及相關資料真實性;應收賬款數額未達到保理貸款要求,偽造應收賬款轉讓詢證函,虛構應收賬款數額,違規發放貸款。

(十三)不認真審查借款人資格、貸款用途、還款能力,未入户調查,代替第二調查人簽字,向虛假聯保、編造貸款理由、改變貸款用途的借款户發放貸款,致使貸款逾期不能歸還。

(十四)對交易關係及背景不核實,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更改銀行信貸系統內借款人承兑匯票的保證金數額,虛增借款人授信額度,導致銀行以承兑方式發放的貸款無法收回。

四、如何預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貸款通則》,銀行每次貸款給借款人均需對借款人、擔保人、擔保物是否符合貸款條件進行審查。具體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説法不一。前述行為所涉部分案例中有辯護人曾提出從事貸款審查工作的人員完成形式審查義務即可,但此種觀點均為法院否定,因此筆者認為,信貸人員對借款人的相關貸款材料均應進行實質審查,認真核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據筆者與銀行的朋友交流得知,銀行員工之間也存在類似律師與助理間師徒傳幫帶關係,剛入職員工,在業務操作方面,往往需要老員工指導,若將前輩奉為權威,疏於學習行內操作規則,則往往易步入歧途。因此,作為信貸人員應當認真學習銀行內部操作規章制度,熟悉貸款流程及審查規則,嚴格按照規則進行操作。

同時,信貸人員往往囿於領導權威,應單位領導安排或要求,不作貸前調查,違規審批發放,致使貸款逾期或造成銀行損失,最終釀成大錯,鋃鐺入獄。因此,作為信貸人員,應當拒絕上級領導的不合理、不合規的要求,嚴格按照銀行內部貸款指引、操作辦法等審查貸款材料。

綜上,從事信貸業務工作的銀行從業人員,違法發放貸款罪就如懸在其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應當時刻警惕,以免違法犯罪,悔恨終身。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我國目前銀行的違法放貸行為主要有以上十四種,故此對於銀行職員而言,在審批貸款請求時,必須要嚴格審核是否滿足借貸的條件,以防止自己落入違法放貸罪的陷阱之中。民事主體在實施了違法放貸行為之後,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是構成了違法放貸罪。

標籤:違法 發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