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中介違法嗎,我國現行的管理網貸的辦法是什麼?
據銀監會網站消息,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佈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這是全面整頓規範網貸平台的文件。
一、什麼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就是我們平常所説的“網貸平台”。
“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P to P)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
二、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中的第十條法規的解讀
其中,《辦法》第十條,明確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解讀:防止非法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解讀:網絡借貸要遵守個體和個體之間借貸的要求。所有資金全部託管到銀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解讀:保本保息,只有銀行才能做到。如果網貸平台這樣宣稱,就是誤導誇大。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解讀:不能落地,要遵守網絡這個性質,不能越界。
解讀:貸款是銀行的業務。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解讀:項目募集期不能結束,無法有效的監管。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解讀:這是銀行代理業務,還是不能越界。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解讀:這是資產管理業務,不能越界。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解讀:互聯網金融不能入侵實體金融。在系統上做到風險隔離。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佈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解讀:做中介,要誠實。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解讀:要保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虛擬經濟中。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解讀:股權眾籌是又一個互聯網金融領域,不能越界。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貸款存在風險,網貸的風險性更是不言而喻的。為了使網貸行為更加規範,網貸中介應運而生。網貸中介的存在,使得更多的人接觸到了貸款,為了保證貸款人的權益,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對網貸中介的行為作出了具體的規範,如果中介的行為違反了該規範,則會受到法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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