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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民間借貸的區別是什麼

一、非法集資民間借貸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集資民間借貸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兩者的懲罰不同,民間借貸的懲罰是最高刑為10年,而非法集資的處罰最高刑是死刑。兩者行為發誓也不同,前者是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而後者是屬於借款有義務償還的。為了保障存款人的權益,監管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我國法律體系沒有民間借貸的概念,它是相對正規金融機構而言,所謂正規金融機構就是經國家批形式準的機構和業務,民間借貸就是在國家批准的金融機構金融業務之外的借貸行為。為了保障存款人的權益,監管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但是企業和個人的資形式金需求是多方面的。比如個人得了大重病以後,他需要醫療費,從這方面來看,得到正規的金融是很困難的,所以就通過民間借貸來解決資金需求。

非形式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法律的有關規定,在社會上吸收資金的一種行為,主要有四個特徵要件: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社會性就是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形式收資金,民間借貸是有特定對象的,非法集資罪是不特定的;利誘性,公開承諾給你回報多少;公開性,就是對社會公眾進行公開宣傳。從概念上可以看到,民間借貸形式現在法律上沒有禁止,非法集資罪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

民間借貸是可能演變為非法集資罪形式的,比如一個小微企業主在初創的時候為了解決資本金的需要,會通過地緣、人緣、血緣關係來籌集資金,這個最初可能是民間借貸,就是幾個非常熟的人、親朋好形式友籌集一部分資金。隨着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資金需求的擴張,在經濟形勢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他通過正規金融得到資金無法滿足需求的時候,就會尋求其他渠道形式來募集資金,甚至鋌而走險搞非法集資罪。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非法集資罪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罪風險自擔。

公安機關在打擊非法集資罪犯罪過程中一直是非常慎重。在正確區分兩者界限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準確定性以後,構成非法集形式資犯罪的才實施打擊,對正當的民間借貸活動,國家法律是不禁止的。在打擊非法集資罪犯罪過程中,公安機關也始終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髮展並重的原則,落實寬嚴形式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堅決打擊處理極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而且在懲治非法集資罪犯罪過程中,除了要讓非法集資罪犯罪嫌疑人不在經濟上佔到便宜之外,對其他利形式益受損人的權利要全力加以保護。實際上讓非法集資罪犯罪嫌疑人把他非法獲得的高利吐出來,就是對廣大參與集資者利益的一種保護。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一般會構成一種犯罪行為,但是在民間借貸如果符合借貸的條件的,那麼是可以依法借貸的,所以大家在進行資金流轉的時候一定要情況出借的情況是怎樣的,避免誤入非法集資,降低自己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