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個人債務

民間借貸有哪些分類及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那麼民間借貸有哪些分類呢?民間借貸中借條和欠條有哪些區別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民間借貸的有關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民間借貸有哪些分類及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一、民間借貸的分類

民間借貸包括借和貸兩個部分。傳統的民間借貸以“借”為主,多以親情、友情為紐帶,主要表現為個人之間;而隨着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與企業之間或企業與個人之間按照一定的利益標準和條件私下進行資金餘缺調劑,民間借貸更多的形式為“貸”。“借”款時往往出於感情,沒有任何手續;而“貸”遊離於正規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監管之外,使民間借貸具有隱蔽性、分散性、情感性、複雜性等特點,催生了民間借貸案件的發生。

(一)自然人之間的借貸。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即民間個人借貸,是自然人之間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通過自願協商,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內歸還借款的法律行為。我國是典型的“鄉土社會”,傳統文化中有很強的家族血緣意識,加上親朋好友之間互相瞭解,交易成本低,從而為民間借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產生的社會基礎關係複雜多樣,有的基於親情,有的基於友情,有的基於合作關係,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一種互通有無、互幫互助的行為,是城鄉居民解決生產、生活資金需求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途徑。自然人之間經常發生短期或者長期的借款現象,實現着民間借貸互助性功能。但是,正是因為這種依附親情體系的民間借貸感情因素深厚,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往往出於信任基礎,所謂“人好水也甜”,加之我國法律體系建立時間短,法律規定不完善,大多數人法律意識淡薄,使得在借貸中用來約束借貸雙主的主要是口頭協議和便條借據,很少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在還款時間和利息約定上也具有不確定性。正因為如此,使得自然人之間這種民間借貸具有了分散性、隨意性和很強的隱蔽性。當借貸雙方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時,往往是舉證困難,事實難以認定清楚。

(二)自然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一樣,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出借人與借款人在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的前提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往往涉及面較廣,處置不當會使法律問題演變成社會問題。如現階段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自然人之間借貸案件的處理其涉及國家利益、銀行債權、購房者、股東、其他債權人利益,處理不當將引發一系列的問題。又如在有限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多數股東並不直接參加經營並及時知曉經營信息和狀況,控制公司的只是少數大股東,如果公司虛構債務,一旦執行後就會減少公司利潤或者增加公司虧損,從而直接損害其他股東利益。與此相關,國家税務機關針對公司、企業利潤所徵收的企業所得税必然減少,這將直接損害國家利益。由此可以看出,以企業的名義與自然人之間達成借款協議,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解決企業資金週轉等問題,但是也引發了逃避債務,抽逃資金等一系列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自然人之間或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被稱為“民間借貸”,而有別於商業貸款。在民間借貸中,借條或欠條常常扮演者重要的民事法律關係憑證的角色,但借條與欠條之間在法律性質與法律效果上存在着巨大的差異,不加區分的相互混用會導至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難以得到法律有效保護。

二、民間借貸中借條與欠條兩者的區別分析如下:

(一)是否確定以民間借貸的案由而審判有所不同。

借條本身就能説明當事人之間因借貸法律關係而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借條本身就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的基礎法律事實。

欠條本身僅能表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但僅憑欠條本身無法明確是何基礎法律關係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借貸、交通事故、故意傷害等都能在當事人之間因為金錢債權債務關係而產生欠條憑證,但欠條憑證卻無法直接對應借貸關係。

在訴訟中,債權人據此提起訴訟,而債務人或擔保人對基礎法律關係的效力和履行事實提出抗辯並有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係引起的,原則上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借條原則上應以民間借貸的案由而審判。但欠條卻不一定,要以基礎法律關係而定。

(二)未約定還款期限時,借條與欠條訴訟時效起算不同。

1、出借人依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提起訴訟,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中,債務人歸還債權人的借款的時間尚未確定,即債務人應當歸還借款,但由於期限待定,所以債務人在法律上不存在歸還的義務。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前,債權人也沒有權利要求債務人立即還款。

而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故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後,債務人才有義務歸還借款,債務人才有可能不履行還款義務從而侵犯到債權人的利益,從而訴訟時效起算。

2、出借人依據未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提起訴訟,從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名為欠條,實為借條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欠條出具之日就已經表明借款人已經在法律上負有償還借款的義務,借款人出具欠條後不履行還款義務就已經侵害到債權人的合法權利,應當計算訴訟時效。

未約定還款期限時,出具借條時尚未計算訴訟時效,但出具欠條之日就已經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2年。借條與欠條一字之差卻本質不同。當事人只有嚴格區分上述差異,才能在民間借貸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綜上,民間借貸的分類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兩種。民間借貸中借條與欠條的區別有:是否確定以民間借貸的案由而審判有所不同;未約定還款期限時,借條與欠條訴訟時效起算不同。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