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產如何清償債務
一、被繼承人遺產如何清償債務
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程序和方法一般是:繼承開始以後,各個繼承人在遺產分割之前,應首先用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清償後剩餘的財產,才作為實際存在的遺產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來進行分割。
也可以繼承開始以後,各個繼承人先根據遺囑或者法律規定對遺產進行分割,然後按照各自所繼承到的遺產份額的多少,按比例分別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
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時,從原則上講,應當依照每個繼承人各自所得的遺產份額,按照比例分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通俗地講,就是繼承遺產多的人多分擔債務,繼承遺產少的人少分擔債務。
當然,這種分擔必須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有時,被繼承人遺留的都是實物或不動產,各繼承人要求保留這些實物作為紀念或使用這些不動產的,也可由各人先繼承實物或不動產,然後按照實物或不動產價值的比例分擔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
如果幾個繼承人中既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時,一般地説,應先用遺產清償債務,然後按照遺囑和法律規定對遺產進行分割並執行遺贈。如果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繼承到的遺產清償債務。
若其所得遺產不足以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應當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二、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應遵循哪些原則
1、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2、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税款和債務應以其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可以不予償還。
3、保留必留份原則。如果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這是養老育幼原則的體現,也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4、連帶責任原則。雖然我國民法典沒有規定各繼承人對遺產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但由於遺產在分割之前屬於各繼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個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有序清償原則。這一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
(1)在多種取得遺產的方式並存的情況下,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
(2)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並存的情況下,應按一定順序清償。首先清償具有優先權的債權,比如工人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用遺產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然後才能清償普通債權。
在現代社會生活中,遺產內容豐富、遺產債務複雜,先分割遺產後清償債務的做法不利於繼承糾紛的事先預防和圓滿解決,故法律應當規定在遺產分割前必須先清償債務。對於繼承人而言,其應繼承“遺產”的本質含義應當是清償完畢債務之後的“純淨”財產,如未清償債務而直接分割,則意味着每個繼承人繼承的標的都是“負有債務”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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