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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和清償債務的關係如何規定的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了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遺產繼承和清償債務的關係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