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如何舉證?
一、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如何舉證?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其一,將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納入債權人的舉證範圍,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原則的要求。在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訴訟中,債權人的訴求主張通常包括兩方面:一是債權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二是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責任承擔,只限於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依民事證據法理,除法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外,債權人就其上述積極主張負有舉證義務。
其二,查明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是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性和執行力的需要。基於確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承擔及責任範圍的客觀需要,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範圍不僅屬於債權人的舉證範圍,也是法院審理和裁判必須查明的內容。“法律適用的邏輯結果,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規定轉化成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與義務”
二、繼承人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嗎?
被繼承人可以留下遺產,同時也可以留下債務,通常人們都會以為誰來繼承誰就要承擔起債務,實際上被繼承人留有債務的,遺產繼承人如果不繼承遺產的話,是不需要償還被繼承人欠下的債務。
在我國的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如果留有債務的,首先應當以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償其生前欠下的個人債務,繳納其生前應當繳納的税款,剩下的遺產才能由繼承人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先繼承了,那麼,繼承人仍需按照其繼承遺產的比例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債務。
(一)繼承遺產後,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不是無限度的。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據此表明,對於被繼承人接受遺產後,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債務的義務,但僅在接受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對於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可以不負責清償。
(二)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由此可見,對於生活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首先應給他們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依法清償債務。
如果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了繼承的話,就需要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償還的。但是並不是全部償還,而是有一定限度的,超過遺產價值部分的債務可以不用償還的。如果沒有繼承遺產的話,就不需要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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