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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的區別有哪些?

隨着我國法律體系的逐漸完善,依法治國得到了越來越充分的實施。而與當事人密切相關的權利的具體規定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這不但關係着法律能否順利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還能起到恰當維護當事人權利的作用。那麼,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呢?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的區別有哪些?

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的區別

按民事權利的作用,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這是傳統民法對權利的最重要分類。且劃分標準這是根據民事權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區分。

支配權,又稱管領權,指權利主體可以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這類權利的作用有兩方面:於積極方面可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他人介入;於消極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礙其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權為典型的支配權,其他如準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也屬支配權。

請求權,指權利人得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對義務人請求。

請求權由基礎權利產生,因基礎權利不同,可分為債權上請求權、物權上請求權、人身權上請求權、知識產權上請求權等。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但債權和請求權並不等同,請求權只是債權的主要內容,除其外,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內容,如變更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形成權,指權利主體僅憑自己的行為,即可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形成權的主要功能,在於權利人得依單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關係的效力發生、變更或者消滅。撤銷權、追認權、解除權、選擇權等都是形成權。廣義的形成權,還包括抗辯權。基於意思自治原則,本來一種法律關係的變動需要該關係所涉及之各方當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發生,但是若一方當事人享有形成權,那麼僅憑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該種法律關係就會發生變動。民法上的形成權主要包括撤銷權、追認權、抵消權、解除權。而催告權本身不是形成權。

抗辯權,是指對抗相對人請求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請求權的行使,可為永久抗辯,可為延期抗辯。抗辯權的防禦性質,使其區別於請求權而成為一類獨立的權利。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所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序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等都是抗辯權。先訴抗辯權也屬於抗辯權範疇。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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