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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能向公安機關報案嗎,怎麼認定侵佔罪既遂?

侵佔罪能向公安機關報案嗎,怎麼認定侵佔罪既遂?

侵佔罪能向公安機關報案嗎?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侵佔案,對於侵佔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所以法院對侵佔案具有管轄權。又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分析,公安機關對於侵佔罪沒有管轄權,但可接受被害人的報案並可依法採取一定的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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