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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遺忘物構不構成侵佔罪

侵佔罪的遺忘物認定主要是被遺忘物仍在遺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範圍內。物主先是自願將財物放在某處,後因主觀上的疏忽大意,一時忘卻了該物,但在較短的時間內又記起了該物並有可能立即返回原處尋找。因而,物主與物之間的特有關係只是一定程度的鬆弛或減弱,但並未因此而消失。

侵佔遺忘物構不構成侵佔罪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