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的抗辯權能否行使?
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債權債務關係中,雙方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債務人作出一些可能會危害到債權人的行為,如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予他們而有可能致使債務無法償還,這時候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撤銷該行為。我們知道,民法典中賦予了當事人抗辯權,那合同撤銷的抗辯權能否行使?
一、合同撤銷的抗辯權能否行使?
不能行使。合同撤銷權與抗辯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且抗辯權的行使並不包括合同撤銷權。
抗辯權有:
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一方當事人在他方當事人未履行對價義務而請求其履行時,有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權利,如,甲與乙約定甲交貨時乙就交錢,但是假如乙不交錢要甲先交貨那甲就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了。
2、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要求的權利。
3、不安抗辯權:是指應先履行合同的一方發現後履行一方的財產狀況惡化,可能危及到債權時,在後履行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擔保前,有拒絕先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4、先訴抗辯權:是保證裏面的一般保證人專有的權利。
而撤銷權在債權中是指債務人作出有害於債權的行為,有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如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等行為。所以,合同的履行抗辯權並不包括撤銷權。
二、《民法典》中對於撤銷權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如果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贈與等行為,債務人不能行使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合同的抗辯權中並不包括撤銷權,這兩種權利雖然都是保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但抗辯權的行使中並不包括合同撤銷權。撤銷權有法定時限,應在知道撤銷事由起的一年之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會宣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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