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人行使抗辯權的條件有什麼
不同抗辯權行使條件不同,具體如下: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1)雙方之債務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
二、先履行抗辯權: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狀態。
三、不安抗辯權: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的危險。
(3)後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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