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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雙方簽署借貸合同後,就建立了債權債務關係,有時候,在同一合同中,雙方互相負有債務。這時,一方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要求實現債權時,作為另一方,可以提出抗辯權,拒絕履行債務,以防落入合同詐騙陷阱。那麼雙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如何行使?下面我們聽聽小編的説法吧。

雙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一、雙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如何行使?

在雙方合同中,合同當事人都承擔義務,往往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之間 具有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關係。為了保證雙務合同中當事人利益關係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規定: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證履行時,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權利,這就是對抗對方當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辯權。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下列幾種: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係。

(2)債務同時到期,可以同時履行;雙方的對等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3)當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對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辯權。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

(2)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這種順序一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按交易習慣能夠確定。應先履行的債務有履行可能。

(3)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二、抗辯權的客體是什麼?

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民事權利如果從作用上劃分,可區分為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和形成權四種,其中請求權的客體為被請求人的給付行為,支配權的客體為被支配的對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權的客體為民事法律關係自身,而抗辯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請求權,這是由抗辯權的作用所決定的,因為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請求權的一項權利,其行使的結果是他人的請求權暫時或永久地不能實現。同時,請求權作為抗辯權的客體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請求權,比如物權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如果是具有人身內容的請求權(如人格權請求權)則不得成為抗辯權的客體,因為在民法上對人身權的保護優於對財產權的保護,人身權請求權一旦產生,任何法律都不得附加條件對其行使給予限制。

由此可見,根據構成條件不同,雙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不管是哪一種,當合同一方履行債務時不按照約定執行,作為另一方,都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抗辯權針對的對象是請求權,並且是具備財產性質的請求權。抗辯權行使之後,合同就暫時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