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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償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代位求償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代位求償權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代位求償權成立的條件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相關法律規定規定:《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放棄代位求償權條款的約定不一定有效

在被保險人於基礎法律關係中通過合同約定預先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下,如果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承諾同意放棄行使代位求償權,表明被保險人的棄權行為得到了保險人的同意,應當認定該條款有效。

保險人在理賠後反悔進而向第三者主張代位求償權的,既有違《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也不具有請求權基礎,即使被保險人單方變更意思表示同意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也無法變更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合同約定,故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預先棄權行為而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相關法律規定規定:《保險法》

第六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二、代位求償權的發生事由有哪些?

(1)侵權行為

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財產損失,依照法律規定,該第三者應承擔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失碰撞造成保險人承保汽車的損失而向第三人追償,即為明顯例證。

(2)合同責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根據合同約定第三者應賠償對方的損失。如停車場收取保管費為車主保管車輛,因管理員疏忽而致車輛丟失,根據保管協議,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損失的事實,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動物。

(4)共同海損

保險標的因共同海損造成損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上述損失後,有權向共同海損受益人代位追償。

(5)質量責任

當產品發生責任事故,在具體的責任人無法查清的,由產品生產者承擔責任,則由保險人賠償損失。保險人在賠付後又查明事故的實際責任人是第三人的,應向第三人求償。

(6)保證追償

保證及信用保險是從民法擔保制度中的保證發展而來的,它是就被保險人履約、信用等向債權人的一種擔保,在被保險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信用危機時,由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履行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的債務,由此,就產生了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

公民在發現自己的財物因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等的原因而遭受損害之後,首先需要確定自己是否享有要求侵權行為人支付賠償金的權利,若有這個權利,還需要確定損害標的是否購買了保險,如果購買了保險,則需要近一步確定損害是否在賠償的範圍,若在被保險人可以直接選擇代位求償的方式索賠。

標籤:求償 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