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的條件是什麼?
一、代位求償權的條件是什麼?
1、代位求償權成立的條件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相關法律規定規定:《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放棄代位求償權條款的約定不一定有效
在被保險人於基礎法律關係中通過合同約定預先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下,如果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承諾同意放棄行使代位求償權,表明被保險人的棄權行為得到了保險人的同意,應當認定該條款有效。
保險人在理賠後反悔進而向第三者主張代位求償權的,既有違《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也不具有請求權基礎,即使被保險人單方變更意思表示同意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也無法變更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合同約定,故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預先棄權行為而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相關法律規定規定:《保險法》
第六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二、保險雙方在代位求償中的權利義務
(1)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保險人的權利是保險人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追償的權利應當與他的賠償義務等價,如果追得的款項超過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1、在保險賠償前,被保險人需保持對過失方起訴的權利;
2、不能放棄對第三者責任方的索賠權;
3、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4、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
5、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如果損害結果發生之後,受害者有嚮導致損害的公民、單位提出賠償請求權的權利。被損害的財物之前已經購買了保險、且經過核實發現損害在保險人的責任範圍內,那麼財物遭受損失的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險人提出獲得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受理賠償請求後,可以代位向第三人提出賠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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