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追償權成立的條件
保險中,代位追償權的產生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損害事故發生的原因和受損標的,都屬於保險責任的範圍。
2.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肇事方應該依法對被保險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樣被保險人才可以將代位追償權轉移給保險人。
3.保險人按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才有權取得代位追償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達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險人已經從保險人處獲賠的範圍內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就相應保險金主張被保險人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已經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三者以其已經向被保險人賠償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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