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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一、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1.清償,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清償全部主債權,從而使債消滅的行為;

2.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債務人將清償標的交付給特定提存部門或約定的第三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3.抵銷,是指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符合抵銷條件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4.免除,是指擔保物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致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5.混同,是指擔保物權與債務因婚姻、繼承、合併等原因同歸於一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

二、擔保物權的主要內容

擔保物權除具有物權一切法律特徵外,主要是:

①設定擔保物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的履行,是從屬於債權的,因此是一種從物權。它隨着債權的存在而存在,隨着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並隨着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②擔保物權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即擔保物的所有人是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於債權人來説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權。

③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也就要保障債權人對擔保物的一定物權,從而具有物權的效力。債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並享有追及權,擔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債權人可以追隨主張其權利。同時,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實行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要知道,擔保物權的存在一般是建立在債權存在的基礎上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因此,如果擔保物權賴以生存的主要債權被消滅,則擔保物權也將被消滅。但是,擔保物權實現後,擔保物的法律關係也隨之消除。此時,即使主債權未清償,也不影響擔保物權的消滅。

標籤:擔保 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