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消滅的四大情形分別是什麼
一、擔保物權消滅的四大情形分別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擔保物權的消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債權消滅
擔保物權屬於從權利,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亦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第七十四條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第八十八條規定,債權消滅的,留置權消滅。一般來説,被擔保主債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1.清償,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清償全部主債權,從而使債消滅的行為;2.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債務人將清償標的交付給特定提存部門或約定的第三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3.抵銷,是指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符合抵銷條件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的行為;4.免除,是指擔保物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致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5.混同,是指擔保物權與債務因婚姻、繼承、合併等原因同歸於一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
(二)擔保物權實現
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指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通過行使擔保物權而使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擔保物權的實現,擔保法律關係消滅。即使其債權未完全受償,擔保物權也消滅。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是權利人的自由。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這是法律規定的兜底條款。法律明確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依法律的規定而消滅。例如《擔保法》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留置權消滅等等。當然,擔保物權的消滅既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其消滅的情形。
二、擔保物權的主要內容
擔保物權除具有物權一切法律特徵外,主要是:
①設定擔保物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的履行,是從屬於債權的,因此是一種從物權。它隨着債權的存在而存在,隨着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並隨着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②擔保物權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即擔保物的所有人是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於債權人來説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權。
③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也就要保障債權人對擔保物的一定物權,從而具有物權的效力。債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並享有追及權,擔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債權人可以追隨主張其權利。同時,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實行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擔保物權是一種古老的民事制度,中國古代就有質、押,西方在羅馬法中已有一套比較完備的規定。1804年《法國民法典》中的規定更為詳盡。擔保物權制度已經成為當代各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要知道擔保物權的存在一般是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因而具有一定的附隨性,所以要是擔保物權賴以生存的主債權消滅的話,那麼擔保物權也會隨之消滅。而但擔保物權得以實現之後,擔保法律關係也就會消滅,這個時候就算主債權並未完全受償,也不會影響到擔保物權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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