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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哪種情況時擔保物權消滅

一、出現哪種情況時擔保物權消滅

出現哪種情況時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擔保物權屬於從權利,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亦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第七十四條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第八十八條規定,債權消滅的,留置權消滅。一般來説,被擔保主債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1.清償,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清償全部主債權,從而使債消滅的行為;

2.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債務人將清償標的交付給特定提存部門或約定的第三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3.抵銷,是指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符合抵銷條件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4.免除,是指擔保物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致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5.混同,是指擔保物權與債務因婚姻、繼承、合併等原因同歸於一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

(二)擔保物權實現

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指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通過行使擔保物權而使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擔保物權的實現,擔保法律關係消滅。即使其債權未完全受償,擔保物權也消滅。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是權利人的自由。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這是法律規定的兜底條款。法律明確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依法律的規定而消滅。例如《擔保法》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留置權消滅等等。當然,擔保物權的消滅既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其消滅的情形。

二、擔保物權的法律特徵

擔保物權具有以下一些特徵:

①它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而設立的從權利,具有附屬性。

②擔保物權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才能行使的權利。

③擔保物權是以期待的(或附條件的)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為內容的他物權。

④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立的權利。

⑤擔保物權具有物上的代位性。

法院執行擔保物權的措施主要是拍賣。這涉及法院的強制拍賣問題。強制拍賣是由國家機關依強制執行法所規定的程序而實施的拍賣,是為保護債權人利益而設立的,它有別於由債權人或債權人委託的人所為的任意拍賣。執行機構在此不僅是出賣人,還是拍賣人。

標籤:物權 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