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怎麼寫?
一、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怎麼寫?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果存在違法的,或者造假的情況則需要追究相關違約的責任,《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這是對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解除權行使的期限,適用法定期限和約定期限,性質屬於除斥期間,即法律規定解除權於存續期間屆滿之時而消滅的期間。與訴訟時效不同不,除斥期間的效果是權利不能行使,訴訟時效的效果是失去勝訴權。訴訟時效可以中斷,除斥期間僅為權利的法定存續期間,不能中斷。
二、具體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
1、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指在商品房預售之後,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户型、空間尺寸、朝向、整體環境等。開發商應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如經規劃部門批准、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開發商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2、商品房面積誤差過大:
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約定面積與進行產權登記的實際面積產生誤差。有約定從之。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者有權選擇退房。開發商應當在購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購房者已付清的房價款退還給購房者,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3、商品房套型誤差:
指按套(單元)計價的商品房,開發商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範圍。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商品房,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者可以退房或者與房產商重新約定總價款,購房者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4、貸款申請未獲批准: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
因一方原因未能訂立擔保貸款合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可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未能訂擔保貸款合同導致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賣方應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方。(“解釋”23條)
對於當事人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況下,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不能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的,或者存在違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況的,則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追究相關違約責任,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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