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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履行抗辯權防範風險怎麼進行?

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於當事人存在違約的可能,因此合同是否能夠完整的得到履行存在各種各樣的風險。為了減少這種風險,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他們一定的抗辯權來降低財產損失。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後履行抗辯權防範風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後履行抗辯權防範風險怎麼進行?

一、後履行抗辯權的風險防範

1、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已到履行期的應當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賃物,承租方有權不付租金。

2、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造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權利。例如,供貨方交付假冒商品,購買方有權不付貨款。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構成部分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就未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對其相應給會。例如一萬噸大米的買賣合同,賣方只交付了八千噸大米,尚欠二千噸,買方應當支付八千噸大米的價金,有權不付二千噸大米的價金。

二、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單務合同無對價關係,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

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後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後履行。在法律未有規定、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後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後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後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合同,此時可採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為履行先。例如,在一項買賣合同,誰也不願先履行,賣方不願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買方驗收後,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合同按此順序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效力:

(1)行使後履行抗辯權,使後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延緩但並不消滅對方請求權,也不消滅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2)先履行一方恢復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後,後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仍須履行自己的義務。

(3)此權的行使使合同履行遲延的,不影響後履行方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後履行抗辯權防範風險主要體現在有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後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以此為理由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樣就可以起到風險防範的作用。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