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是什麼?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合同法的設置為的是對社會生產經營進行規範和提供問題的解決方式。合同法的規定中,對於雙方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作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後履行抗辯權屬於延期的抗辯權,當後履行抗辯權消滅後,當事人應繼續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那麼究竟合同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是什麼?下面跟隨本站小編去一探究竟吧。
一、什麼是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後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後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後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二、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單務合同無對價關係,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
2、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後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後履行。在法律未有規定、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後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後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後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合同,此時可採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為履行先。例如,在一項買賣合同,誰也不願先履行,賣方不願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買方驗收後,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合同按此順序履行。
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效力:①行使後履行抗辯權,使後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延緩但並不消滅對方請求權,也不消滅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②先履行一方恢復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後,後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仍須履行自己的義務。③此權的行使使合同履行遲延的,不影響後履行方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
三、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後履行抗辯權是我國《合同法》所獨創的一種抗辯制度,該抗辯權的名稱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應稱為先履行抗辯權,也有人認為應稱為後履行抗辯權。這一條所設定的抗辯權是為後履行的一方設定的抗辯權,比較而言,將之稱為後履行抗辯權更為合理。
創立後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辯制度。三種抗辯權同時存在:即負先履行義務者有不安抗辯權,負同時履行義務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負後履行義務者有後履行抗辯權。
根據閲讀上文內容介紹可知,針對合同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是什麼這一問題已有了相關的解答,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時,到期限方具有延遲履行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代表不履行,只是時間上的延遲。這種權利必須滿足雙方在同一合同和有一份先履行的條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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