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的買受人有哪些法律規定?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撿到遺失物或者意外向他人購買遺失物,買受人對於該遺失物是否具有所有權便成為了我們關注的重點問題。物權法保護了我們的物權,保障了我們的合法利益,可以合理的調解財產糾紛問題。遺失物的拾得是屬於事實行為,物權法保護了原物品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對於買受人對遺失物只存在債權,並不存在物權。下文詳細回答了遺失物的買受人的法律規定這個問題。
一、遺失物的名詞解釋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至於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例如直接佔有人將物遺丟失,對於間接佔有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於土地之中或放置於一定的隱祕的場所,這時所有人並沒有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因此並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二、拾得遺失物的法律效果
我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的基礎上,對拾得遺失物的規則稍作改進,於第109~11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三、遺失物買受人能否取得所有權?
根據中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於贓物、遺失物等不適用於善意取得。中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贓物,即使買受人購買贓物時出於善意,也不能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歸國家所有或歸還失主,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有權是物權裏的一種。物權取得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此問題關鍵在於之間有個買賣的法律行為,物權轉換必須合法,因此這個法律行為不能發生物權轉換。 賣給受讓人東西的人拾得此物為遺失物。此人基於此事實行為對此遺失物原始取得,產生所有權。 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出賣人和受讓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雖然有效,但不會發生物權變動。雖然此遺失物在買受人手裏,但物權人還是原物所有人。物權大於債權。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遺失物的買受人取得遺失物不屬於善意取得,對於該遺失物沒有所有權,由於物權大於債權,該遺失物的物權仍然屬於原所有人,不屬於買受人。我們在跟他人買東西前要確認該物品的來源,保護好自己的合法利益,拾得遺失物最好歸還,不要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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