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拾得遺失物的規定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拾到他人遺失物的情形並不少見,許多人認為遺失物是他人遺失的,自己拾到之後可以將其佔為己有。但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會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在我國民法典中都有相關的規定。那民法典中拾得遺失物的規定有哪些?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典中拾得遺失物有哪些規定?
1、拾得人的權利
①拾得人必要費用的請求權。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②有權請求權利人支付承諾的報酬,但沒有報酬請求權。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2、拾得人的義務
①拾得人將拾得物返還權利人的義務。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②拾得人妥善保管的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拾得遺失物的處理規則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佔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當事人有義務將該物品歸還給失主,如果未能找到失主的,也要將該物品上交到公安機關等部門,由公安機關尋找失主。不過,如果個人在拾到遺失物之後在保管物品的過程中產生了一些必要的支出,這部分的費用失主應支付給拾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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