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忘物不歸還的後果有哪些?
一、遺忘物
遺忘物作為侵佔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遺忘物和遺失物予以區別。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而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脱離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遺忘物與遺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認為遺忘物,又稱為遺失物,是指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卻其佔有之動產,條件有二:其一,喪失須系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須為偶然喪失。
二、拾得遺忘物不歸還的處罰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關於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國新刑法典第270條第1款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2款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是新增設的侵佔罪。根據上述規定,構成侵佔罪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侵犯的客體須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包括他人遺忘物的所有權。所謂遺忘物,是指本該攜帶但因忘記而沒有帶走,在一定時間內脱離財物所有人控制,且財物所有人知道遺忘於特定地點的財物,如外出乘車時遺忘在車上的財物、購物時遺忘在櫃枱的錢包等。遺忘物不同於遺失物,拾得遺失物不還的,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
(2)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3)行為人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4)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
(5)非法佔有的上述財物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如果行為人雖有非法侵佔的行為,但所侵佔的上列財物數額較小,或者雖然數額較大,但最終還是主動退還或交出了,則不構成犯罪。
總而言之,拾得遺忘物不歸還的後果是很嚴重的,對於遺忘物拒不交出,企圖佔為己有,這已符合侵佔罪的構成條件,構成侵佔罪。另外這種行為對於社會的影響也是負面的,嚴重的會危害社會發展進程。更多相關遺忘物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的律師,隨時可以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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