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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資質行政處罰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出借資質行政處罰認定標準是什麼?

出借資質行政處罰認定標準是什麼?

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出借資質供他人承攬工程,但未中標、未簽訂合同、未進場施工的施工企業或施工單位,屬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中的“施工單位”。

對前述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的,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該工程項目有中標單位或已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以項目中標合同金額作為工程合同價款;沒有中標單位,也未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可以招標投標中最高投標限價或招標控制價作為參照。

二、行政處罰的責任事項包括什麼?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和內容要求及時進行調查。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法規規章適用、處罰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和處罰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當事人享有複議和訴訟的權利。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罰款、執行吊銷、降低、撤銷資質或職業資格等行政處罰。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催告後,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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