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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嚴重環境污染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行政處罰嚴重環境污染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行政處罰嚴重環境污染的認定標準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

1、本罪是結果犯,所以認定污染環境罪,重在認定“嚴重污染環境”。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5)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6)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7)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轉移羣眾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4)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2、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範圍,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3、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行政處罰嚴重環境污染認定的標準主要從三個方面,一個是是否同罪,其次是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最後是是否屬於嚴重環境污染的情形之一,如造成林木四萬五十立方米以上的,或幼樹四萬二千五百株以上的等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