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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為了穩定公司的註冊資本及其正常運作,國家特地通過公司法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額度、轉移出資或抽回股本的原則作了規範性規定,以實現國家對《公司法》規定的各類公司的監督管理。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虛假出資,會在事實上使公司的註冊冊資本大大低於其登記註冊的資本甚或陷於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為在事實上沒有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資或股本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其他股東的擅自單方解約,這種單方解約的當然後果也是註冊資本的減少,並易導致公司因難以正常運營而終止。由於公司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商事主體,因而公司的註冊資本、股本及其設立與終止是否穩定,對穩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秩序極為重要。惟其如此,廣義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認足並繳足出資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外,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的債權人及其與公司發生經濟往來的公司的客户單位、用户單位、合作單位等社會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約相對人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質,決定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出資的多少,直接關係到股東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真實地足額地出資則又直接關係到公司能否正常地運轉、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以及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履行出資義務都作了明確規定。公司法第80條規定:“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十”。第82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83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根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金額。其中,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户;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法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也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值得強調的是,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發起人可以採用以實物等五種出資方式當中的任何一種進行出資外,其他股東都不得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出資,而只能以貨幣購買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為公司的股東。

公司法以上的規定,都是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所作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是上述所稱的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其中,以發起方式設立者,發起人應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者,發起人所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但由於響應其募集的認股人,在公司成立前既不具有發起人身份又不具有股東身份,即不具有本罪主體資格,因而本罪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者,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僅指發起人,一般不包括髮起人之外的認股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本應在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之前繳足其認購的股款;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應在申請公司登記之前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或繳股的方式大致相同:都是既可以是貨幣、實物,也可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折股。基於此,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户:(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所謂抽逃出資,包括在公司成立後,非法抽問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兩種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轉走其作為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又轉移於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將抽逃出資與合法轉讓其出資區別開來。合法轉讓出資,只是更換股東,其資金仍屬公司佔用的資本。

3、必須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後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則不構成本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實施了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時,就可構成本罪,不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同時具備。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係非常鬆散,並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立大會、公告招股説明書、簽訂承銷協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起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國人、外國人或者海外僑胞;後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包括到我國投資設廠的外國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2、發起人應當5人以上。

3、發起人中必須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是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少於五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所謂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其資格在一般情況下都沒有限制,根據公司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國家都可以依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公司的出資人,依公司法規定,公民、法人、國家以及外商投資者均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但當國家成為股東時,應通過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機構進行,公司法第20條第2款即對此明確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對於由於某種過失造成虛假出資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出現一些誤差造成的虛假出資等。這是因為貨幣以外的財產價值不能自我表現,且經常在變動中,有些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本身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於種種原因造成評估誤差較難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罪的具體認定和量刑處理情況,對於相關違法事實的量刑,是需要在上述不同的構成要件成立的前提下才可以定罪的,但還需要根據虛假出資的實際數額大小來確定犯罪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