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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騙税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什麼?

一、口騙税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什麼?

出口騙税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什麼?

出口騙税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是:對騙取退税款5萬元人民幣以上、不滿5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給予警告處罰並予以通報;對騙取退税款50萬元人民幣以上、不滿1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暫停其6個月對外貿易經營許可;對騙取退税款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對司法機關因騙税案已對其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二、行政處罰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應當注意兩點:

第一,某一特定行政機關是否擁有處罰權和擁有何種、多大範圍內的處罰權,都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的規定;

第二,雖然行政處罰權主要是屬於行政機關的,但如果經由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權亦可由被授權、被委託的組織行使。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一點使之區別於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係或監察機關依職權對其公務員所作出的行政處分。

(三)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也就是説,只有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再則,只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能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制裁性體現在:對違法相對方權益的限制、剝奪,或對其科以新的義務。這點使之既區別於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區別於授益性的行政獎勵行為或賦權性的行政許可行為。

關於對騙取出口退税企業給予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為有力打擊騙取出口退税的違法行為,維護國家正常經濟秩序,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授權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將被處罰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