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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行政處罰賭資標準是什麼?

賭博行政處罰賭資標準是什麼?

一、賭博行政處罰賭資標準是什麼?

賭博行政處罰賭資標準是: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由於我國相關的法律中並未明確“賭資較大”的具體標準,因此,各省市地區依照實際情況出台了地方的標準,並以此作為執法依據。

二、行政處罰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應當注意兩點:

第一,某一特定行政機關是否擁有處罰權和擁有何種、多大範圍內的處罰權,都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的規定;

第二,雖然行政處罰權主要是屬於行政機關的,但如果經由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權亦可由被授權、被委託的組織行使。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一點使之區別於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係或監察機關依職權對其公務員所作出的行政處分。

(三)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也就是説,只有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再則,只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能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制裁性體現在:對違法相對方權益的限制、剝奪,或對其科以新的義務。這點使之既區別於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區別於授益性的行政獎勵行為或賦權性的行政許可行為。

賭博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的行為,當地的公安局或者是執法機關對於這種行為有着可以作出行政處罰的權利,並且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作出相對較為合理的處罰結果,也就是説需要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來進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