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
一、如何申請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
1、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階段法院會調查債務人的財產。債務糾紛在訴訟階段,是不能向法院申請調查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只需要提供證明債權債務關係成立的證據。而在強制執行階段,法院會進行調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二、債務人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債務人財產不僅包括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也包括破產案件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債務人財產包括以下兩大類:
(一)、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指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相關財產權利。
(二)、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所取得的財產。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仍然可以從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動,比如決定繼續履行破產企業尚未履行的合同等,這就存在着取得財產的可能。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債務人財產也存在產生收益的可能,這部分財產應屬於債務人財產。在這一時段內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實物財產也包括財產權利。
三、債務人轉移財產怎麼辦?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法院會依法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調查、查封、劃撥,法院批准強制執行後,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債權人可向有執行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以維護債權人的權益。對於這種財產保全,一般情況下是無需由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因為此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不存在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
發生債務糾紛,通常不需要債權人申請調查債務人的財產,只需要提供存在借貸關係的證明即可立案,判決後債務人拒不歸還欠款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階段法院會調查債務人的財產,並凍結、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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