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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怎樣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一)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
由申請人提供線索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有效途徑之一。一些申請人在糾紛發生前就與債務人認識,甚至與債務人有過長期的民事交往與合作,他們或多或少了解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因此有一定能力向法院提供這方面的情況;另一些申請人雖然在發生糾紛前與債務人素不相識(如交通肇事等突發性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但糾紛發生後,權利人也會留意債務人財產方面的情況,因此也有可能瞭解到一部分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二)債務人申報財產
債務人比任何人更清楚自己的財產狀況,他們不僅知道自己到底有哪些財產和究竟有沒有能力償還債務,而且對處於自己佔有下的財產,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別人寄放的或者是借用別人的也一本清冊。因而讓債務人來向法院説明究竟有沒有財產、有哪些財產,不僅沒有任何困難而且也是一種最為經濟的發現財產的方法。
(三)法院依職權調查
法院依職權調查是指法院通過自己的調查來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在執行實務中,由於債權人常常不能向法院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法院就需要通過自己的調查來發現債務人的財產。法院具有強制性的調查權,在法院進行調查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協助調查的義務,必須合作和配合,如實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情況。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標籤:財產 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