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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債務離婚後另一方是否要償還

婚內債務離婚後另一方是否要償還

一、婚內債務離婚後另一方是否要償還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婚內個人債務主要包括:

1、約定婚後財產分別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

2、婚後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3、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4、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5、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

6、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

7、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8、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二、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當然,只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若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且雙方對所借款項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存在爭議,應如何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個人債務?

首先,應當審查夫妻雙方是否存在約定財產製。如果夫妻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該約定系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則債權人不能要求另一方連帶償還,不能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若債權人不知情,不清楚雙方進行過財產約定,則債務人及其配偶(夫妻雙方)不能以雙方存在財產約定來對抗善意債權人,債權人可以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要求二人共同償還。

其次,應當判斷該債務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實踐中,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雖然以個人名義借款,但確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比如為家庭出行方便購買車輛,為改善居住環境購買房屋,為子女上大學交納學費等,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或者連帶)償還;如果該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則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個人債務,除非存在除外情形,即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對此也需要舉證證明,此種情況下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連帶償還。因此,債權人主張存在除外情形的,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最後,應當審查借款實際流向問題。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相關借條,且借款人處只有債務人夫或妻一方簽字,但債權人出借的相關款項已按債務人要求實際轉給未簽字的另一方(微信或者銀行卡)。此種情況,應認定未簽字的另一方對此借款知情,且實際支配和使用相關出借款,一般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內債務離婚後另一方是否要償還?要看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屬於的話,那麼即使離婚另一方也有償還責任。但要是在婚內產生但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那麼不管是否離婚該債務都不需要另一方承擔。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直接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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