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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企業解散後債務由誰承擔

獨資企業中的“獨”主要是指個人出資、所有、控制以及個人經營的四方面表現,在這樣的情況下,要是獨資企業對外欠有債務,那麼這個債務是該獨資企業承擔呢?還是由這個“獨資人”承擔?以下是具體介紹。

獨資企業解散後債務由誰承擔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8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該5年屬於除斥期間。該企業解散,該公司的債權並未消滅,因此該公司仍可以起訴。根據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私營)獨資企業債務應由個人(私營)獨資企業和投資人(業主)共同來承擔,理由是: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煹?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第三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由此可見,清償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財產範圍不僅僅限於企業財產,而是涉及投資人所有的全部財產,即債務由投資人承擔無限清償責任。所以,在處理債務時,如果只以企業為當事人,有可能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及時實現,還可能造成法院在執行中重新調查工商登記的情況,追加投資人為當事人。根據《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起訴時只起訴個人獨資企業,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中止執行,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解散時又未通知債權人和法院,債權人在五年內又未向投資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就消滅,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實現。在債權人向個人獨資企業起訴時,將個人獨資企業和投資人(業主)列為共同被告,如在執行過程中,企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可以直接執行投資人的其它財產。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中的相關內容,大家可以知道對於獨資企業的債務,獨資企業與投資人應該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如果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全部清償債務的話,那麼投資人以個人所有財產承擔償還責任。本站你身邊的好幫手,有法律問題就找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