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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應否對企業原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對於個人獨資企業應否對企業原債務承擔償還責任,這裏大致有兩種看法。第一種意見認為:如果個人獨資企業被整體轉讓後,那麼該企業應該被看作是被新企業所取代,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就沒有義務去償還原來企業的債務。另外的一種意見是個人獨資企業應該為原來的企業償還承擔償還的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應否對企業原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而同意第二種意見,分析如下:

從一方面來看,個人獨資企業、自然人以及法人,這三種人是各不相同的。其中《個人獨資企業法》已經認同其財產以及人格都是具有獨立性的,並且當原企業轉變成個人獨資企業時,原企業的債務仍然是具有延續性的,因此,就算原企業的名字以及投資人的名字發生改變從而變為個人獨資企業,該企業仍然要在企業責任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在另一個方面看來,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之中第十三條以及第十八條規定,只需要辦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個人獨資企業就可以變更投資人的姓名,而且不需要去辦理重新登記手續以及企業註銷;個人獨資企業的轉讓已經不包括在個人獨資企業應當進行的解散、清算以及註銷的法定事項中了。這一現象依然表示着個人獨資企業是具有一定延續性的,不會隨着投資人姓名的變更而改變的。

再者,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之中的規定:如果個人獨資企業的償還的能力,並且該債務過於巨大,個人獨資企業無法一時還清,那麼投資人應該用其個人財產進行償還。很明顯,這一則表示了,投資人所以要承擔的是無限責任,而且採取補充主義,必須由其償還。之前所談到的投資人,包括現投資人和原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