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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企業債務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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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企業債務如何承擔

企業的形式有多種多樣,不同形式的企業其債務的承擔規則也是不一樣的。對於獨資企業債務應怎樣承擔?如果企業是合夥的形式,那麼獨資企業債務如何承擔呢?這關係到債權方應該向誰討債以及在起訴討債時以誰為報告的問題,因企業債務的承擔還會涉及到企業法,因此處理起來比個人債務較複雜,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獨資企業債務如何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私營(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個人(私營)獨資企業債務應由個人(私營)獨資企業和投資人(業主)共同來承擔,理由是: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第三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由此可見,清償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財產範圍不僅僅限於企業財產,而是涉及投資人所有的全部財產,即債務由投資人承擔無限清償責任。所以,在處理債務時,如果只以企業為當事人,有可能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及時實現,還可能造成法院在執行中重新調查工商登記的情況,追加投資人為當事人。

根據《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起訴時只起訴個人獨資企業,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中止執行,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解散時又未通知債權人和法院,債權人在五年內又未向投資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就消滅,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實現。在債權人向個人獨資企業起訴時,將個人獨資企業和投資人(業主)列為共同被告,如在執行過程中,企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可以直接執行投資人的其它財產。

二、合夥企業債務應怎樣承擔?

《合夥企業法》第32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這一規定認可了兩種分擔虧損比例的方法,即約定比例和平均分擔。

從承擔債務角度看,兩種分擔都是合夥人之間按份承擔合夥企業債務的方式,即按份之債。

《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是以民法合夥法律制度為立法基礎的,《民法通則》第35條規定,合夥的債務欲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但要注意區別的是,《民法通則》允許合夥人在對合夥債務承擔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以合夥人出資的比例分擔債務,《合夥企業法》限制了這種分擔比例,規定有約定分擔比例的,依照約定比例,沒有的,只允許平均分擔合夥企業的債務。

不管是個人獨資企業還是合夥企業,只要有債務的存在,就應該對債務進行承擔並清償。而債權人也可以按照上文的介紹來依法追討欠款。作為債權人,您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來依法追回欠款,但您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法院不會支持您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