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後的債務如何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後的債務如何承擔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以下三種觀點:
個人獨資企業系由個人投資設立並由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其並無獨立的法律人格,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後,對於變更前的債務應由原投資人承擔
理由如下:
一1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在訴訟主體資格等方面雖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是這種獨立性並不表明個人獨資企業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判斷是否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根本條件在於是否具有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個人獨資企業的民事責任是由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來承擔的,個人獨資企業並不具有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可見,個人獨資企業依附於其投資人,在法律人格上並無獨立性。
2、個人獨資企業轉讓只需辦理投資人變更手續的規定並不妥當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轉讓登記手續如何辦理的問題,法律法規並未進行規定,而是由國家工商總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進行了規定。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總局第二次修訂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私營企業轉讓時,轉讓方應當辦理註銷登記,受讓方應當重新登記。”2000年1月13日,國家工商總局又公佈施行了《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在公佈施行該管理辦法的同時,國家工商總局又發佈了《關於貫徹實施〈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變更姓名是指投資人的姓名發生改變,或者因轉讓、繼承致使投資人變化。根據該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轉讓只需辦理投資人的變更手續,而不需辦理原企業的註銷登記和新企業的設立登記,這就導致單純從表面上根本判斷不出個人獨資企業的轉讓情況,同時也導致在訴訟主體上,個人獨資企業在轉讓前後具有一致性,而在實際責任承擔上卻由不同投資人承擔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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