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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對公司合併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公司合併提出異議時,公司應對其進行清償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否則公司不得合併。債權人對公司合併存有異議,對於已到期的債權,可要求合併公司予以清償,對於未到期的債權只可要求提供擔保,不得主張立即清償,因為這將損害債務人的期限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債權人如何對公司合併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