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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中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哪些規定

公司合併對債權人的利益可能產生損害,所以在公司合併中要對債權人的權益進行適當保護。那麼規定公司合併中對債權人的保護的內容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公司合併中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哪些規定

公司合併中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哪些規定

公司合併產生民事主體的變化、財產與債務的轉移,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可能發生不利影響,尤其是在涉及虧損企業合併的情況下,故而世界各國公司立法均將對債權人的保護作為規制公司合併行為的重要內容。但公司的合併不僅涉及債權人的利益,還涉及合併公司的利益、其股東的利益、對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社會經濟效率等諸多方面,而且合併後所有債務均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往往更有利於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合併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僅是一種可能性,所以對債權人的保護也應當適度,不宜以損害公司合併效率為代價。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債權人的權利內容

債權人在公司合併中享有的權利包括知悉權、異議權即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等。

在公司合併即債務人變更的過程中,債權人享有知悉權。合併各方公司有義務向債權人告知合併的事實及其享有的異議權,各國立法對此均有規定。如日本商法規定,公司要在股東大會決議合併後法定期限內發佈公告,告知債權人對合並有異議可在一定期間內提出。法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併方案由合併各方公司在各處總機構所在省的法定公告報紙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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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合併 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