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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債權人提異議

公司合併 債權人提異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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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債權人異議期限是多久呢?

你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併應當向債權人進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公司債權人在法定的時間內不能提出異議,則可視為對公司的合併默認,對自己債務人更換的默認。因此,公司合併債權人異議期限是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