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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與反訴如何提出?

一、管轄權異議與反訴如何提出?

管轄權異議與反訴如何提出?

1、反訴與管轄權異議,是不允許同時進行的。管轄異議被駁回可以申訴一次。不過沒有新的事由,還是被駁回的。當然要是拖延時間的話,可以提的。反訴的話,要在舉證期屆滿以前提出的。

2、若是二者都需要進行,則順序應當如下:

(1)向原法院提出反訴,就承認了原法院的管轄權,則不能再提出管轄異議;

(2)先提出管轄異議,如果法院認為異議成立,則會移送管轄,那麼審理期間也將重新計算,當然可以再新的舉證期間提起反訴。即先提出管轄權異議,再提出反訴。

二、管轄權異議駁回可不可以提反訴

民事訴訟的被告可不可以提起反訴與管轄權異議是不是駁回沒有聯繫的,原告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時,被告就可以進行反訴。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一般來説,只要當事人是在答辯期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的主張,法院就應當按照流程進行審查,並且會將審查的結果反饋給異議請求人。若是提出異議時給出的理由並不充分,那麼法院會正常審理案件。若是審查後發現異議成立,那麼需要將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