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對公司合併提出異議嗎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併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直接合併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進行合併的,債權人是可以提出異議的,也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的程序】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債權債務的承繼】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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