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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管轄權異議,如何提出管轄權異議

法律1.18W
對管轄權異議,如何提出管轄權異議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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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管轄權異議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關於如何提出管轄權異議需要什麼條件的問題。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故而不會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當然,在發生移送管轄後,原告有權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於其在訴訟中居於輔助一方當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異議權。 2.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中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